您好,欢迎您来到海南琼海!

关于征求《琼海市扶持壮大外海捕捞作业造船配置网具及网箱养殖等

移动版    时间:2016-03-23 20:32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草拟了《琼海市扶持壮大外海捕捞作业造船配置网具及网箱养殖等补贴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何建议意见,请在2013年9月1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qhfzb@hainan.gov.cn 传真:62936691

附件:琼海市扶持壮大外海捕捞作业造船配置网具及网箱养殖等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5日

琼海市扶持壮大外海捕捞作业造船配置

网具及网箱养殖等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开发西中南沙等外海渔场渔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壮大外海捕捞作业能力,增加渔民收入,鼓励、支持我市渔民、渔民专业合作社,淘汰旧、小木质渔船,更新改造大、中型捕捞渔船,做大做强我市海洋捕捞产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南沙生产渔船专用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渔船更新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海渔办〔2012〕338号)精神,结合《中共琼海市委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潭门镇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琼海党发[2013]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持更新改造大、中型外海捕捞渔船配置网具及网箱养殖等补贴资金的发放,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自2012年1月1日起,经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批准的更新改造(含新建造,以下同)100总吨(含100总吨)以上渔船,且用于开发西中南沙等外海渔场的本市渔民、渔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我市本次扶持更新改造大、中型外海捕捞渔船补贴资金。

第四条 扶持更新改造大、中型外海捕捞渔船补贴资金的标准为:更新改造完工的100总吨(含100总吨)以上的木质渔船,按每艘15万元进行补贴;更新改造完工的200总吨(含200总吨)以上的钢质渔船,按每艘30万元进行补贴。

第五条 本次新造渔船及网具补贴资金从2013年预算安排产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中统筹安排,实行先申报先补贴的原则,直至资金安排完毕。

第六条 对引进围网、罩网等新的捕捞技术进行渔具改革生产的80总吨(含)以上渔船给予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购买网具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渔船按50%补贴;一次性购买网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渔船按60%补贴;一次性购买网具100万元以上(含)的渔船,实行封顶补贴60万元。

第七条 对在三沙海域投放规模在50口以上,且每口面积达40m2以上的深水网箱进行养殖的本市渔民或企业进行补贴。标准为:西沙海域网箱养殖每口一次性补贴0.5万元,南沙海域网箱养殖每口一次性补贴1万元。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凭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渔民专业合作社执照,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领、填报《海南省渔船制造申请审批表》、《琼海市深水网箱养殖补贴审批表》、《琼海市渔业网具(渔具)改革补贴申请表》。

第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申请表所列明的各项内容,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发放《海南省更新改造外海捕捞渔船核准书》。

第十条 申请人凭《海南省更新改造外海捕捞渔船核准书》,到省内具有资质的船舶修造厂更新改造渔船。

第十一条 更新改造渔船竣工后,申请人持船舶修造厂出具的渔船竣工下水证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领、填报《琼海市扶持更新改造大、中型外海捕捞渔船补贴资金审批表》、《琼海市扶持新造渔船配置网具补贴资金审批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凭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通过的《琼海市扶持更新改造大、中型外海捕捞渔船补贴资金审批发放表》,向省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渔业船舶检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凭省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发放的《渔业船舶技术参数、安全性能检查登记证》,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渔船的其他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完成渔船相关证书的申领手续后将所有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在符合条件的《琼海市扶持更新改造大、中型外海捕捞渔船补贴资金审批表》、《琼海市扶持新造渔船配置网具补贴资金审批表》、《琼海市深水网箱养殖补贴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补贴资金获得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海洋与渔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人。并负责对更新改造渔船实施全程监督及对网具生产使用、网箱养殖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 领取政府新造渔船及网具、养殖网箱扶持补贴资金的船主(养殖户)必须在规定海域进行正常生产活动,五年内不得出售、转让。如要出售、转让,必须向政府返还所领取的全部造船扶持资金后方可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渔船出让申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资金来源、合股人户籍、船员组成、作业渔场、进出渔港购置网具合法手续、网箱养殖场查验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必须配合相关单位对更新改造渔船及新配置网具、网箱养殖的调查、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网箱养殖申请人必须按无公害标准养殖,且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养殖使用证、海域使用证(或临时海域使用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需提供船舶修造厂出具的本船厂的资质证书,所更新改造渔船的开工日期、竣工下水日期、总造价等证明和新配置网具的合法证明及总造价,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确保渔船在船厂进行更新改造情况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申请人须申请省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依法对船舶基本参数以及船体、设备、轮机、电气等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渔业船技术参数、安全性能检查登记证》,有由验船师签字加盖省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印章的验证证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审批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应主动请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提前介入,全面加强监督。为增强补贴工作的透明度,并将拟发放补贴资金的渔船及网具、网箱养殖相关情况(包括船主、船名号、作业方式、总吨、功率、网具名称、网箱养殖基地、规模、效益情况、补贴金额和户籍所在地等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健全补贴资金的申报与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凡违规使用的,追回补贴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vvvcd.com/view-266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