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旅游车辆受阻、导游群访和购物黑幕事件,将矛头和舆论的焦点再一次指向“零负团费”,暴露出旅游市场由“零负团费”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如旅游购物欺客宰客、驾导人员劳资纠纷、旅游虚假广告宣传、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等)并没有在《旅游法》实施以后立即得到根本解决。任其继续存在,不仅损害游客利益,也损害旅游产业形象,甚至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加以遏制。
一、“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
所谓“零负团费”,是指地接旅行社接待价格低于或等于成本价的团队接待模式。“零负团费”从1995年被泰国同行介绍到内地,至今已近20年之久,成为难以根治的顽疾,主要有这么几方面原因:
(一)购物环节的高额“回扣”是“零负团费”赖以生存的源头和经济基础。
“零负团费”产生的根源在于购物等环节的高额“回扣”。一些合法甚至非法的旅游购物点和自费项目经营者组成非法利益链,通过高价格、高“回扣”的方式,诱导旅行社、司机和导游率团消费,旅行社、司机和导游也成为非法利益链的一环,从中分得一杯羹。譬如,一般旅游团队安排的晚会价格在170-220元/人之间,其中120-150元/人可由旅行社和司导人员瓜分;旅行社安排游客购买水晶、中药材、土特产品等,购物店不仅按人头80元左右给予旅行社和司机停车费,还按购物总额15-70%的标准以现金方式“返点”。
《旅游法》虽然对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做出了许多限定,但由于客人确有购物和观看表演等需求(购和娱也是旅游六大要素之一),因此目前这种非法利益链仍在钻空子,“零负团费”仍有牢实的经济支撑。
(二)大众旅游消费水平偏低,“零负团费”利用了“图便宜”心理。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人均国民收入偏低,普通居民收入并不高。尤其中西部还分布着大量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收入落后于东部地区,“零负团费”等低价团对他们有相当的吸引力。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们必须应对购房、教育、医疗、养老等不确定支出,旅游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能省就省,导致低价团有较大的社会基础。
(三)“二次消费”模式是“零负团费”赖以生存的市场基础。
“二次消费”是指旅游过程中游客参与的其它自费项目,如游览计划外的收费景点、旅游购物、观看表演、烧香拜佛及其它游玩项目等。由于中国旅游团队购物欲望较强,对各种自费项目并不排斥,这使旅行社有了二次赢利的空间,可以采用较低的直观报价吸引游客,然后通过客人“二次消费”来赚取利润。
(四)导游管理体制的缺陷使解决“零负团费”存在客观困难。
目前,大多数导游成为了社会人,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畸形的雇佣关系使大多数导游不仅享受不到固定工资和福利,还要按游客数量向企业上交一笔“人头费”才能取得带团权。大多数导游生活和职业生涯的第一需要就是“导购”,要赚回那些“人头费”,还要养家糊口,才有可能不断提高生活水平。这种生存和生活的重重压力,使导游只有“用心”引导游客购物或其他消费,竭力追求和获取高额“返点”和“回扣”。虽然比起购物等领域赚取的暴利,导游只获得了微不足道的蝇头小利,但他们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零负团费”生存的间接受害者。
(五)旅行社的边缘化趋势是“零负团费”越演越烈的客观诱因。
近年来,旅游业高速发展导致旅行社出现了边缘化的趋势,旅行社对上下游产业的掌控力大大下降,龙头地位正在丧失。以某省为例,2012年该省实现旅游总收入3000多亿元,旅行社收入60多亿元,仅占1.91%;2013年占比下降为1.66%。由此可见,旅行社业在旅游大产业中的占比很低且已经呈现边缘化趋势。
旅行社边缘化迫使传统旅行社必须转型升级。但是,我国旅行社积弊已久,许多深层次问题导致旅行社转型困难,始终无力摆脱“小、弱、散、差”的格局,管理体制落后,挂靠承包屡禁不止,旅行社业发展已远远落后于市场需求。结果当旅行社品牌竞争、产品竞争、营销竞争、质量竞争均难以奏效的时候,剩下的就只有价格竞争,即“零负团费”。
(六)综合执法机制尚未形成,对“零负团费”认定难、打击难。
要斩断“零负团费”滋生和蔓延的利益链,需要各涉及部门综合联动,但目前大多数地方这种有效的综合联动执法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些地方“谁治理谁吃亏”的思想做崇,认为是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普遍问题,治理会影响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致使查处、监管存在较多空白。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在实际执法中,旅游价格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旅游线路价格又受各种因素影响存在较大差异,要认定旅行社是否以不合理低价恶性竞争有较大难度,也难以将旅行社合理的淡季促销与低价竞争有效区分开来。
同样,《旅游法》禁止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收取“回扣”,但目前购物店均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把“回扣”变成了“佣金”,由旅行社与导游再次分配,不仅更加隐蔽,而且能否定性为“贿赂”也存在争议。由于认定和取证较难,因而对“零负团费”查处的方法不多,力度不够,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一例直接查处“不合理低价”的案例。
二、“零负团费”竞争的主要危
害
旅游竞争包括产品竞争、服务竞争、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营销竞争、文化竞争、价格竞争等多种形式。“零负团费”属于价格竞争的范畴。从经济学角度讲,价格竞争是最原始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有利于迅速启动市场并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国外新、马、泰,国内三亚、丽江等地旅游市场的启动都曾采用价格竞争模式。但是,价格竞争如果超过了底线演变成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就会成为旅游市场失范的主要诱因。其危害是:
(一)“零负团费”破坏了游客购买产品和服务时享有的知情权,导致游客利益受损,旅游投诉增多。
旅行社在安排这类团队行程和导游带团时把重心放在游客的“二次消费”上,不惜压缩正常的游览时间,大量诱导游客购物或参加各类自费项目;还有的旅行社故意误导游客,名义上“赠送”或“免费”游览一些景点,如水晶博物馆、乌木博物馆、玻璃器皿博物馆等,实则是前店后厂的购物店,变相增加购物点。参加这类团队的游客常常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暴利商品,旅游感受差,投诉多。
(二)“零负团费”无法保障司、导人员的合法利益,容易导致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