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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政府办文件)海南省琼

移动版    时间:2016-04-06 03:01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省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按照统一规范、操作简便、平稳衔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统一以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是指由我市财政全额拨款发放工资的党委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及部门,公、检、法机关,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申报主体于每月1-10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进行申报核定。2012年1-3月份漏报的于4月份补办申报手续。

二、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的险种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个险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照不参公的事业单位进行申报核定。

三、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申报基数为月实际工资总额,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费率: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费率:单位8%、个人2%;工伤、生育保险申报费率各为0.5%。

四、公安系统各派出所划归市公安局进行申报,教育系统各中学由各中学进行申报,各小学归各镇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

五、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和《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六、各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由各单位标注“自筹人员”独立进行申报,申报的月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60%确定,低于社平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填写《缴费基数核定申请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险种和费率除同以上事业单位四个险种外,还应加申报失业保险险种,费率为单位2%、个人1%。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基数  申报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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