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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嫌疑人一审判死刑 二审发现疑点找出真凶

移动版    时间:2016-04-15 20:40

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记者李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浙江省检察院昨天通报了该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中,依法纠正一审法院认定重大错误,防止死刑错判案件的发生,又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在浙江检察史上尚属首例。

2014年5月,在浙江温州平阳县一家信用社门口,参与贩毒的杨占华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大量毒品。被抓后,杨占华辩解称自己是受罗某指使负责放置毒品,对毒品的用途及去处均不知情。

同年12月,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杨占华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承担主犯责任,遂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占华死刑立即执行 ,杨占华对此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周甲准作为杨占华上诉案的承办人,发现该案事实确有疑点。杨占华租住简陋民房,银行卡内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他经济状况判断,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而且通话记录显示杨占华和他供出的罗某仅联系过一次,而跟另一个名叫周瑜的人联系频繁。经过调查,发现周瑜有真正主犯的重大嫌疑。

2015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周瑜被抓获。经审讯,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周瑜、杨占华二人共同贩毒,周瑜负责提供毒资、联系毒源和毒品下家、掌控利润,杨占华仅负责“抛货”。

2015年5月12日,杨占华贩卖毒品案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年5月2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杨占华贩卖毒品上诉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温州市检察院以周瑜、杨占华二人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被告人周瑜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瑜和杨占华共同贩卖毒品共计2500余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瑜对这一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对自己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今年3月1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人周瑜上诉理由,维持原判。目前,周瑜的死刑判决还在最高法院核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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