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索贿 海南琼海潭门国土所原所长判10年半
利用任职国土所所长之机,提高办理土地证费标准,向办事人伸手索取相关费用,受贿涉案达20.9万元。日前,琼海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其余赃款。
经查,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吴某光担任琼海市潭门镇国土所所长时,利用经办土地权属登记的职务便利,在为琼海市潭门镇福田墟商业、企业开发区内的59户居民办理60宗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明知办理土地使用证需缴交的费用未达每平方米40元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居民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缴交给他,否则不予办理。
居民们为顺利办理土地使用证,均按照吴某光的要求缴费。吴某光收到34.4万元后,除在办证过程中上缴13.5万多元办证费用给琼海市国土局外,余下20.9万元均被其个人支配使用。案发后,吴某光将赃款10.3万元上缴。
法院认为,吴某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为获得个人利益,索取琼海市59户居民高出实际办证费用部分的钱款共20.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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