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海南琼海!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 海南琼海潭门国土所原所长判10年半

移动版    时间:2016-04-18 20:37

利用任职国土所所长之机,提高办理土地证费标准,向办事人伸手索取相关费用,受贿涉案达20.9万元。日前,琼海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其余赃款。

经查,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吴某光担任琼海市潭门镇国土所所长时,利用经办土地权属登记的职务便利,在为琼海市潭门镇福田墟商业、企业开发区内的59户居民办理60宗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明知办理土地使用证需缴交的费用未达每平方米40元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居民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缴交给他,否则不予办理。

居民们为顺利办理土地使用证,均按照吴某光的要求缴费。吴某光收到34.4万元后,除在办证过程中上缴13.5万多元办证费用给琼海市国土局外,余下20.9万元均被其个人支配使用。案发后,吴某光将赃款10.3万元上缴。

法院认为,吴某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为获得个人利益,索取琼海市59户居民高出实际办证费用部分的钱款共20.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新闻

    3持枪劫匪专抢施工工地2人判无期1人获刑15年

商报讯(记者吴静通讯员林玥冯怡闫宇辉)度过18年牢狱生活重获新生不好好珍惜,儋州男子王某再次以身试法被判刑。商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近日,由省检察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符某、陈某涉嫌抢劫、盗窃、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经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符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了解,王某曾因犯流氓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罪于1989年被儋州法院判处18年有期徒刑。2005年7月出狱后,王某先后购买三支火药枪藏于家中。后经人介绍,王某认识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符某,二人纠集陈某密谋共同抢劫。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王某、符某和陈某携带火药枪、刀具等开皮卡车先后窜至临高博厚镇龙吟村附近的金龙大道施工工地、海屯高速公路三标段澄迈县永发镇永发村下岭坡工地等9个施工工地抢劫,持枪威胁、控制工地看守,抢得工程车油箱里的柴油、手机和现金等物品。此外,王某、符某还曾结伙携带枪支窃取他人财物。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符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使用刀、枪威胁并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王某、符某、陈某还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驾驶机动车撞开他人车辆,并当场使用枪械相威胁,依法也以抢劫罪论处。综合考虑王某、符某累犯从重情节和王某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遂对3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男子为追讨工程款非法拘禁债主儿子

商报讯(记者梁振文实习生梁蕊通讯员刘琼林小丽)近日,陵水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宣判,韩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韩某多次向严某索要工程款未果后,去年10月13日,韩某在陵水一工地将严某的儿子带至三亚某工地向严某索要欠款5万元,并要挟家属不能报警。10月15日,民警在三亚将韩某抓获,并成功解救严某的儿子。法院认为,韩某因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韩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记者梁振文实习生梁蕊)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vvvcd.com/view-283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