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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出台

移动版    时间:2016-04-20 20:34

通讯员 刘平 罗云峰 郭建华

5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4月18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举行全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闻通气会,公布了2016年我省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主要政策安排。

——征税范围和税率。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其他行业为3%。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根据中央授权,并考虑到我省政策的延续性,我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继续按照月销售额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的标准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

——不动产抵扣有关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额标准。为确保政策延续性,我省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或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每人每年6000元、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上述税费。

——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5月底前或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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