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加大对拒执罪打击力度 破解“执行难”
人民网昆明4月21日电 (杨文明 徐前)“从2000年到目前为止,云南省未结执行案件有6万多件,官司打赢了,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实现,这是对生效裁判司法权威的亵渎。”4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针对目前云南省执行难问题表示,“要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其实,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而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
据初步统计,法院有25%以上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或者无法执行的情形,把这类案件当成执行难看待,就更是难上加难。“要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将“执行不能”,实施终结程序,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留下那些真正有履行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案件,才能基本解决执行难题。”田成有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召告诉记者,执行难问题在云南省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属于执行难的案件底数不清,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部分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当事人滥用法律救济途径,拖延执行。
“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社会客观因素。”吕召说:“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不强,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有所弱化,这些多方面原因导致了执行难问题。”
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得以建立;社会反响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对此,云南高院党组专题研究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表示,解决执行难不能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更不能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唱“独角戏”, 要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走多元化、社会化之路。
同时云南省高院还将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今年,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与公诉并重,加大打击“老赖”的力度,确保今年年内有一批“老赖”被定罪量刑,对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威慑。并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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