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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二度偷窃被抓 未达数额仍涉盗窃罪

移动版    时间:2016-04-25 20:14

  第一次偷车时 他当场被抓 之后被行拘 第二次“出手”后——

  犯罪数额未达1500元仍涉嫌盗窃罪

  南国都市报11月5日讯(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 李毅龙)第一次他偷电动车时当场被抓,之后被行政拘留。第二次,他出手偷了一辆电动车并销赃。经鉴定,这辆电动车价值1144元,未达到海南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以1500元为起点),但因他是二次盗窃,仍被海口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今年7月23日凌晨0点20分左右,杨某到海口市银湖路都市森林小区,准备盗窃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一辆电动车。就在杨某准备动手时,被保安发现当场抓获。之后,杨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这次被抓没有让杨某悔改,今年9月5日晚10点左右,杨某在海口市南沙路城市广场后门过道处,发现停着一辆没上锁的电动车,便趁四下无人将该车盗走。次日,杨某将偷来的电动车卖掉,获利200元。9月8日凌晨3点,电动车失主邓某发现杨某后报警。民警赶来将杨某抓获。

  经鉴定,邓某被偷的电动车价值1144元。日前,因涉嫌盗窃罪,海口龙华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

  举案说法

  曾因盗窃被行拘,一年内再犯定罪标准减半

  2013年,海南提高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这四项侵犯财产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提到了以1500元为起点。换句话说,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下,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然而,在本案中,虽然杨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1144元,但根据相关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因此,杨某盗窃的电动车已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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