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规定鼓励支持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科普场馆
移动版 时间:2016-04-27 08:34
本报海口10月9日讯(记者徐善应)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将享受优惠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政府投资兴建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科普经费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月8日公布的《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普经费保障以及科普场馆、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设立科普基金,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捐赠财物资助科普事业。接受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财物的单位,应当将接受、使用财物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纳入政府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和奖励范围,并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条例》还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科普工作队伍,组建科普专家团,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和科普服务活动。
《条例》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开展环保、节能、安全、健康的各类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等活动。
《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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