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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公务车”肇事还需还原一个丰满的真相

移动版    时间:2016-04-28 08:37

  近日,有媒体报道《海口“公安局公务车”肇事3男弃车督察介入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时间,车上的这张警方通行证更是引起争议,肇事车上男子的真实身份也同样受关注。海口警方通报:“公安局公务车”通行证系警务人员私自印制,肇事车非公安公务用车驾驶人非警务人员。(据南海网)

  虽然海口警方通报了事件的真相,但是依然让人感觉事件扑朔迷离,依然有诸多疑问待解。

  警方说公安局公务车通行证系秀英公安分局指挥室民警肖某某私自印制,一个“私自印制”,说明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经过任何手续而伪造的。也就是说这个证件外皮是真的证件,但里面的内容为私自印制伪造的。笔者不清楚肖某某的职责到底是什么,但印制证件到底是他的工作职责呢,还是其找人印制的呢,这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除非是他亲自管理印制证件这项工作,他才有便利做到人不知鬼不觉私自印制,如果他不直接负责,那他又是找谁帮忙印制的呢?这些问题,海口警方必须调查清楚,予以说明。

  而且,如果不是林某某借车后肇事,相信肖某某私自印制公安局公务车通行证的事件也不会被曝光。笔者纳闷,在使用这私自印制的通行证的时候,咋就一直没有露馅呢?从其私自印制这个通行证以来,一直没有被警方察觉,这也说明此证件和真的一样。同时也说明海口公安局对公务车通行证的管理与使用存在巨大的漏洞。

  并且,为什么肖某某非要为借的车私印一个公务车通行证呢?私印这个通行证后,开车到底会有啥特权?这不得而知。但是,笔者知道,如果没有啥好处,相信肖某某也不会冒着违法的危险私自印制这个通行证的。

  特别是如果只是短时借个三五天,相信他也没必要为借的车印制公安局公务车通行证。看来肖某某借车并不是一时的借用,而是长期占有,只有这样才有私自印制通行证的必要。笔者不清楚肖某某与郑某某背后到底有啥关系,但郑某某如此乖巧的把车借给肖某某,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要知道天底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更没有白送的午餐,郑某某借车给肖某某,应该是有所图。

  当然,最让人不解的还是海口警方对肖某某的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按不称职评定等,这些处理措施看似很多,让人眼花缭乱,而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要知道,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不能伤其筋动其骨,调离工作岗位也并不是处分,取消评优资格也是虚晃一枪,因为即使有资格,他也不一定就能评上。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肖某某私印公安机关公务车通行证应该属于伪造证件罪的范畴。肖某某应该已经触犯《刑法》,但笔者纳闷,对于触犯《刑法》者,海口警方怎能仅是简单的内部处理呢?这有“法不责内”之嫌。

  还有,海口警方说肇事司机林某某非警务人员,笔者纳闷,林某某到底是什么人员呢?海口警方“非警务人员”这一推卸责任的说法,似乎比现在最流行的“临时工”更可怕。因为一个“非”字,并不能说明其非公职人员,也不能说明其就能与海口警方完全脱离干系。

  所以,笔者认为海口警方尽早向公众解疑释惑,还原一个更加丰满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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