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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人可享受海口购房补贴 211高校生最高补贴2万元

移动版    时间:2016-04-29 11:40

  南海网海口4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黄丹)如果你是棚户区居民,高级职称人员、博士,985、211高校毕业生、“海归”,年产值过亿企业中、高级职称人员等四类人员,即日起,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其他三类人员购买首套房,都能享受补贴。其中,高级职称、博士最高补贴5万元,985、211高校毕业生最高补贴2万元。

  4月12日,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大金融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海口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购买商品房最高补贴2万元

  《意见》指出,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增加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后,一年内购买海口市新建商品房(不含回迁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单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棚户区居民选择部分现房安置部分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的,一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回迁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单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补贴申请情况认定由辖区政府负责,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辖区政府负责发放。

  高级职称、博士在海口购买首套房最高补贴5万元

  《意见》指出,加大金融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社会保障。

  海口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含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者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后,除享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外,自本办法实施后在海口市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予以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助。

   985、211高校毕业生、“海归”购买首套房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985和211高校毕业生、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在海口市工作并在近3年连续在海口市缴交3年(含3年)以上社保的,自本办法实施后在海口市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予以每平方米200元,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0元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助。购房后可与海口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医疗、子女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

  年产值过亿企业中、高级职称人员购买首套房最高补贴2万元

  鼓励企业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引进人才予以购房补贴。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含)且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含)的,对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其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须与所在技术岗位相对应),劳动合同约定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3年及以上,并在海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本办法实施后在海口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相应购房补助:中级职称、高级工和技师按每人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按每人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补助名额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上一年度年入库税收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5%,最高不超过5人;上一年度年入库税收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最高不超过10人;上一年度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5%,最高不超过15人。

  在互联网+、健康医疗、现代金融、海洋产业、现代物流等紧缺高科技产业企业工作的中高级职称人员可直接享受以上待遇,不受以上补助名额指标条件限制。

  补贴发放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办理。具体发放程序由市住建局商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经过认定的引进人才可依据相关法规落户海口市。

  附:海口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全文

  海口市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 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调节供需关系、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用做安置房,打通存量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

  (一)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各区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统一新建定向团体回迁商品房面积(以下简称“回迁商品房”),增加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直接补偿的面积(不含选择回迁商品房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50%(企业自改的棚改项目除外)。

  (二)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选择在原棚改片区新建回迁商品房的,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当期新建普通商品房网签平均价格的85%,全市当期新建普通商品房网签平均价格由市住建部门提供。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棚改部门已经向被征收人公布回迁商品住宅价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

  (三)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后,一年内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不含回迁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 200 元/平方米补贴,单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棚户区居民选择部分现房安置部分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的,一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回迁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 100 元/平方米补贴,单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补贴申请情况认定由辖区政府负责,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辖区政府负责发放。

  (四)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区政府配合,共同搭建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安置交易平台,鼓励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距交房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商品房项目房源转成安置房在平台上线销售,同时鼓励面对棚改安置户销售的房屋价格低于该商品房项目同时期实际成交均价,打通存量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

  (五)被征收户选择永秀花园剩余房源作为改造安置房使用的,购买价格按不高于全市当期新建普通商品房网签平均价格的75%给予优惠,同时对于该部分房源政府同意按相关规定转为普通商品房。

  二、调整好房地产供需关系,结合“多规合一”优化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布局,控制库存增长。

  (一)严格落实年度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商品住宅增量。原始取得土地时间在2004 年 8 月 31 日前,实为住宅类用地的,暂停新建商品住宅报建审批,属闲置土地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二)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需要改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按计划通过招拍挂形式组织供应。

  (三)对闲置土地应严格依法处置,暂停其用于开发普通商品住宅,鼓励调整为旅游、服务、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产业等建设用地。

  (四)对已取得的商品住宅用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或虽按约定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 5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参加新的商品住宅用地的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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