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
移动版 时间:2016-05-03 20:50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市政府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7月5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琼海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为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指定市规划建设部门为专项基金征收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市规划建设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向负责本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墙体材料工程量清单、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证明及标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等资料,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经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
(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澳门赌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延长征收期限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列“暂存款”,待专项基金结算后,将确认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缴入国库,需要退付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具体缴款、退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管理,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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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市政府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7月5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琼海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为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指定市规划建设部门为专项基金征收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市规划建设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向负责本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墙体材料工程量清单、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证明及标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等资料,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经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
(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澳门赌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延长征收期限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列“暂存款”,待专项基金结算后,将确认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缴入国库,需要退付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具体缴款、退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管理,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市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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