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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告)海南省琼海市政府

移动版    时间:2016-05-28 03:20

琼海烟专〔2012〕153号 备案登记号:QQH-2012-690001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确保卷烟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赌博,结合琼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全市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合法、合理、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基本满足社会需要、规范零售户经营、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为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定。

第三条 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该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商业门面、商铺及会所等;

2.有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

3.行政村、300人以上自然村由于历史原因无房产证的,应当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合法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4.低保、双下岗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由于历史原因无房产证的,应当提供由当地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租赁的固定经营场所,承租时间应当在一年以上(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一个经营场所只能由一个业主单独申请使用(综合经营商场除外)。

第四条 城市中心区主干道沿街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非主要街道间距不得少于100米;小巷原则上每隔120米设一个零售点。

第五条 居民小区按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临街门面按本规划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各类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临街门面按本规划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在现有零售户无法满足消费者正常需求、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口密集的街道、农贸市场、商务区等区域,经过市局许可证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增设零售点。

第九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各类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及较大型超市、商场,为满足消费需求设置的零售点可不受间距布局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宾馆酒店设有商品柜台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1至2个零售点。

第十条 乡镇、农村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乡镇政府驻地、农村交通干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二)300人以上的村庄(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至少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内及大门口周围80米内不得设置零售点;各大中专校园内可设置1至2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新兴工业区、开发区设立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第十三条 因城建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变更的,按照新经营地点的布局标准申请办证。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低保户、双下岗职工、残疾人等生活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但实际申请人必须为本人,经营人员仅限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第十五条 风景旅游点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但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加油站(有明显隔离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

(二)各类美容美发、服装鞋店、五金交电、音像制品、建筑装璜、医药保健、办公用品、工艺美术、仪器珠宝、计生用品、化妆品、机械、书店、彩票、网吧、渔具、水产、花卉等与食杂、食品零售店无关的场所;

(三)各类回收、寄售商店;

(四)以批发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商店;

(五)违章建筑或规划半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六)非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等;

(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场所。

上述场所已设置零售点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逐步调整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琼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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