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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海南省琼海市政府

移动版    时间:2016-06-01 20:33

    琼海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以琼土环资耕字[2008]91号文复函批准2008年第一批次用地《征地土地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09]41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同意琼海市征收嘉积镇范围内土地、青苗及地面零星附着物补偿标准(二00九年)的批复》(海府函[2009]225号)文件执行。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权属单位

面 积

(公 顷)

征地补偿费(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嘉积镇桥头村委会上岭园村民小组

4.8012

237.6594

218.6830

456.3424

嘉积镇桥头村委会文峰村民小组

0.4106

20.3247

18.7018

39.0265

嘉积镇桥头村委会下头园村民小组

0.1333

6.6000

6.0730

12.6730

嘉积镇桥头村委会长坡村民小组

8.8295

437.0619

402.1630

839.2249

  

14.1746

701.6460

645.6208

1347.2668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该项目征收土地涉及嘉积镇桥头村委会上岭园、文峰、下头园、长坡村民小组,土地征收后采取货币安置和土地折价安置。参加社保人员按《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嘉积镇政府,联系电话:0898-6292005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琼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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