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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12秒不雅视频事件最新消息:雷政富减刑10个月

移动版    时间:2016-06-08 03:45

  (原标题: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减刑10个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宣布,重庆市北碚区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雷政富曾因网上流传的不雅视频被实名举报,涉案受贿金额约316万元。中金网6月7日

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减刑10个月

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减刑10个月

  雷政富事件始末

  2007年10月,肖烨告诉赵红霞,他的公司——“香港华伦达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代表处”亏损上千万,希望赵红霞作为“女朋友”到公司帮自己一把,但“恋爱关系”不许在公司里公开。进入公司后,赵红霞最初的工作没有底薪,收入完全依靠销售提成。“赵红霞还和另外一个员工到一个区的政府机关,逐家推销服装”,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彭轶平律师会见赵红霞时,赵红霞告诉他们,那时候完全相信自己只是做服装销售的。

  在肖烨的多种攻势下,赵红霞终于答应了肖烨。2008年1月,雷政富开始联系赵红霞。此后,肖烨指使赵红霞四次与雷政富见面,其中3次开房。

  2008年2月14日晚,肖烨安排赵红霞与雷政富在金源酒店第三次开房后,指使人冲入房间并给雷政富看了他的不雅视频。雷政富试图抢夺视频未果。此后肖烨到场,并在递给雷政富名片后离开。此后,肖烨拿不雅视频向雷政富“借款”300万元,还让雷政富把一处整治和改造工程交给他的公司承建。

雷政富12秒不雅视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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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下旬,互联网流传有关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

  2012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互联网流传有关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为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同志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2013年1月底,重庆11名官员因涉不雅视频案被免职。2013年1月3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作为嫌疑人赵红霞的辩护律师,曾向媒体披露:2013年元旦假期,赵红霞家人委托张智勇律师和彭轶平律师作为赵红霞的辩护律师;2013年1月4日,两位律师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重庆市某看守所第一次见到赵红霞本人。

雷政富12秒不雅视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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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重庆市纪委拟对雷政富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等问题于2013年1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

  2013年5月10日,雷政富涉嫌受贿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5月在肖烨、赵红霞、严鹏、谭琳玲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被移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后,由该院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该案中作为“受害者”出现的雷政富和周天云二人,在被肖烨团伙敲诈勒索时,并非自掏腰包。

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减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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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减刑10个月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1号

  罪犯雷政富,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政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元(新浪注:应为30万元),对雷政富受贿赃款316.5053万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9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2015)渝九狱减字第27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兰选清、吴高锋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陈星辰、罪犯雷政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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