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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专家评海南四大旅游法规 需对症下药

移动版    时间:2016-06-10 03:46

  法律界专家点评我省四大旅游法规——

  针对顽疾下药 制定正当其时

  本报记者 周元

  针对我省2月1日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我省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在建设国际旅游岛大背景下,制定这四项旅游法规正当其时,而且这四项法规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内容上突出了海南特色和创新,有的放矢。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

  管理和扶持并重

  解决“零负团费”顽疾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卫表示,自国务院2009年颁布新的《旅行社条例》以来,本规定是全国第一个针对旅行社管理的地方性立法。

  “《旅行社条例》属于全国旅行社管理的上位法,相对较宏观、抽象。因此,必须有更具体的细则加以配套,否则上位法中某些规定难以落实。”张卫说,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大背景下,结合《旅行社条例》精神,总结海南过去的成功经验,制定实施本规定正当其时。

  张卫认为,从立法指导思想来看,本规定体现了管理和扶持并重的特点。

  “在以前的管理规定中,几乎都是针对旅行社的监管、义务、法律责任等,几乎没有旅行社的权利条款,更没有鼓励和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具体规定。”张卫说。

  本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享有的权利。如“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旅行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张卫认为,本规定还体现了“开放”的特色。如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外省市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经济特区进行旅游活动等,这些都是国家《旅行社条例》中没有的。

  “本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张卫说,对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省人大常委会利用特区立法权,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一项,加大了对“零负团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开发景区规划先行

  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主任冯春萍说,本规定是海南建省以来制定的第一部针对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对景区景点的管理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确立下来的省份。

  “目前,国内诸多旅游景区管理不规范,导致经营者和游客矛盾日益激化,在此背景下,把旅游景区景点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保护、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制定本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冯春萍说。

  冯春萍认为,本规定的最大特色之一就是体现了规划先行,避免了今后低水平重复建设景点,甚至为了经济利益以低俗文化招揽游客。

  冯春萍说,为了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本规定还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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