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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一起执行新规:每套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

移动版    时间:2016-06-13 03:27

  本报讯(记者程娇)从今年5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房一价,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省物价局近日发布《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我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公开销售新建商品房24小时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销售价格有优惠折扣的,应当在标示牌的特别提示栏内明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省物价局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采取悬挂或放置标价牌、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物价部门表示,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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