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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琼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公示(公示)海

移动版    时间:2016-06-14 20:55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琼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琼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市政府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0年7月21日至2010年8月5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琼海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琼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管理,减少城市建设噪音和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文和《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1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它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在坚持技术先进、设备优良、资金落实、诚信可靠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设置申请书;
(二)商品混凝土执业资质证明文件;
(三)项目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审查批准文件;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凡在嘉积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混凝土用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都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除以上规定区域外,凡在本市嘉积、博鳌和官塘三大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市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扩大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凡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工程施工报建时,应提供建筑施工企业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混凝土用量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实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工作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由工程参建各方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除载明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所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指标、配方及各项配方用量、使用时间表、技术质量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并在供货后30天内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合格证》。
第十六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结算应按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机构制定的商品混凝土定额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定。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原则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品混凝土供求双方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等情况确定。建设主管部门将定期颁布商品混凝土市场信息价。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车辆行驶线路进入市区工地,并采取措施,保持车辆整洁,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
运输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水库、江河、湖、海等水体。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企业予以处罚。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并对生产企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不得参与工程评优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小型施工项目、维修项目、装修项目,必须做好防止噪声扰民和防止粉尘污染等工作,否则,由环保部门和城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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