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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随意丢弃犬尸将罚款50元

移动版    时间:2016-06-18 03:38

  南海网海口5月3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隽莹)29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海口市提交的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在市中心挖进取地下水的处罚、随意丢弃犬尸的处罚等做出新的修改。

  噪音污染行为最高可罚2万元

  决定对海口市违法施工作业、娱乐场所经营、违法开办露天娱乐场所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均作出修改,违法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经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业;违法开办露天娱乐场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修改意见中,海口市交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予以扣押,并当场交付押扣决定书和清单;对扣押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市交通部门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随意丢弃犬尸将处以罚款

  修改决定指出,在海口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提出修改为,随意丢弃犬尸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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