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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移动版    时间:2016-06-19 03:04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市政府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0年8月26日至2010年9月8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琼海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行为,有效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7]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而产生的工程增减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下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状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的原因或条件,各项目业主可以提出工程变更要求: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根据政策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类工程变更: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10%(含10%)以上的工程变更;
(二)二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不超过批复建安工程概算10%的工程变更;
(三)三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20万元—30万元(含2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工程变更;
(四)四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
(五)五类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
(六)六类工程变更:指不增(减)工程费用、不影响工期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要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共同现场确认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并重新立项,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按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二)二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经现场确认,报市政府批准;
(三)三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签证确认,由分管发改的市领导批准;
(四)四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签证确认,由项目领导批准;
(五)五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签证确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六)六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查,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申请与批准。
1、工程变更申请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再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并提出至少两个以上的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设计部门根据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调整设计和编制预算。项目业主把设计和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给予现场确认。
5、按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政府或市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批准。
(二)工程变更现场确认前,项目业主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变更申请表》;
2、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的确认签证;
3、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4、工程变更方案(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5、工程变更部位原预算书;
 6、工程变更部位新编制的预算书;
7、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预算书;
8、财政部门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预算批复;
9、工程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10、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三)工程变更的实施。项目业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  工程变更后增加的投资列入项目总决算。
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增减量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十一条  工程发生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申请,并现场给予签证确认,逾期补签无效。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项目业主提出工程变更后,市发改委应及时邀请专家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选定最佳变更方案。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筑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市发改委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依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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