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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消费若遇最终解释权 可打12315投诉

移动版    时间:2016-06-20 20:32

  一直以来,海口市民消费时被诸多商家各式各样的“最终解释权”搞得晕头转向,饭店门口张贴着的“本店拒绝自带酒水”的条幅;打折商品不予退换……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均被商家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敷衍消费者,市民的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上月13日起,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之前被商家视为“尚方宝剑”的“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条款均为无效,消费者有权说“不”。

  9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海口各类超市店铺,发现绝大多数商场促销资料中基本不见了“最终解释权”的字样,而个别品牌商品依然在自己的促销宣传资料中赫然印着“本活动解释权归某某公司所有”。记者在海府一横路某连锁超市的会员卡背面,以及某卡拉OK连锁店的宣传卡上,都还看到了“最终解释权”的身影。当记者拨打客服热线询问这些商家的工作人员,为何仍在使用“最终解释权”条款时,有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对新近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不知情;有的表示:“我们还没有接到总店停止使用带有‘最终解释权’的会员卡通知。”

  友谊商场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工商总局出台的这个办法自上月13日起正式实施,属于比较“新”的规定,不排除个别商家可能正在利用此段时间进行 “缓冲”。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于上月13日正式实施后,商家若违规就会被严肃查处。”记者浏览12315申诉举报中心网站后发现,带有“霸王”色彩的格式条款合同主要集中在以下行业:电信,供电供水,公共运输;保险、商品房销售、旅游以及超市等卖场促销宣传广告中。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商家,要尽快在自己的各种宣传册、广告中修改、完善有关说明。而消费者如再遇到商家的此类说法,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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