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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扶持影视企业 作品在全国公映可获50万元

移动版    时间:2016-06-22 03:11

  商报讯(记者王辉)近日,《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政府常务会议,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本规定所扶持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的出口作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奖励500万元

  对在海口市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助;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助。

  同时,对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用于海口市影视产业项目的贷款,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期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海口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电影作品在全国公映的每部给予50万元奖励

  《规定》指出海口市影视企业的专业人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按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给予奖励。海口市影视企业年收入25万元以上(税前)的人员,在海口市连续工作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交费满3年以上,给予办理落户;在海口市购房的,按照海口市有关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海口市影视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企业城建税、增值税海口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从获利之年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海口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凡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在海口市常年从事影视后期制作,且当年影视后期制作营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以上的影视企业,年内城建税、增值税海口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从获利之年起,年内企业所得税海口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

  同时,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在海口市二级房地产市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办公和居住用房的,2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另外,影视企业(含境外影视企业)在海口市摄制期间所发生的如食宿、交通、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的奖励。若反映海口题材或讲述海口人物、故事或宣传展现海口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以上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播出的,每集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公映的,每部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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