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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琼海市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意

移动版    时间:2016-06-28 08:17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草拟了《琼海市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何建议意见,请在2013年4月20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qhfzb@hainan.gov.cn 传真:62936691

附件:琼海市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琼海市开展“批而未用”土地

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加快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拓展用地空间,破解土地供需矛盾,避免土地闲置浪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批而未用”专项清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50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查处置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增长,防止和打击非法圈地、囤地、炒地等扰乱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行为的政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次清查处置工作,一是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近年来新增建设用地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全面清查已批未供建设用地的数量、区域分布,为我市今后的城市建设发展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建立健全我市国有土地供应手续以及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手续,切实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得到开发利用,避免出现闲置,对于已出现闲置情况的,制订相应措施进行盘活处置。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批而未征宗地。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征收,但尚未付清土地征收三项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青苗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且土地仍由农民使用的建设用地。

(二)征而未供宗地。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经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征收,但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市政府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至今没有再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

(三)供而未用的闲置宗地。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经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供应,但未经依法批准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已动工开发,但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依法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高度重视此次清查处置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 “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宁虹雯(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邢远飞(市政府副市长)

何 泮(市人民法院院长)

赵喜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莫萃敏(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法制办公室主任)

符 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林宗森(市财政局局长)

蔡小平(市监察局局长)

韩艺师(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颜海兴(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符传秀(市审计局局长)

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组:一是清查处置组。组长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韩艺师担任,成员包括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等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二是监督协调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蔡小平担任,成员包括市检察院和法院的分管领导,市审计局、市法制办负责人。

四、职责分工

清查处置组:负责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提出处置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研究。

监督协调组:负责对此次清查工作全程监督,协调指导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应对土地处置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土地的清查、分类梳理,向清查处置工作组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清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具体处置,配合提供清查工作所涉及的图件、表格、和档案等基础资料,根据领导小组决策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处置事务等。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规划方面的政策和技术支持,调整规划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为领导小组提供处置决策意见等。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盘活闲置土地开发的项目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区、各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

其他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参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确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阶段。明确此次清查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步骤、领导机制。(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15日)。

(二)调查清理阶段(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6月30日)。

进一步全面清查,掌握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采取“批文、图纸、实地、证据”相结合的方式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和分类。根据工作要求,填写《“批而未征”土地情况调查表》、《“批而未征”土地情况汇总表》、《“征而未供”土地情况调查表》、《“征而未供”土地情况汇总表》、《“供而未用”土地情况调查表》、《“供而未用”土地情况汇总表》等表格,并在2013年6月30日将上述表格及“批而未用”闲置土地宗地分布图上报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置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调查核实的三类“批而未用”土地,按照政策规定,逐宗提出处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处置方案依法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每月月底前将处置工作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后续处理阶段(2014年7月1日以后)。

处理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工作。

六、处置措施

(一)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

1.限期征地或用地。

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要限期实施征地或用地。

2.区位调整。

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有效期内,确需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土地征收及农转用土地的区位进行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允许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区位进行调整。拟调整的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同时不得突破原批准机关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指标调剂。

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已失效,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可将该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依法使用,也可用于补办已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

4.对用地区位进行调整或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原批准用地已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

1.限期供地。对已落实用地项目、近期可以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必须按供地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供地。

2.调整使用。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但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3.纳入储备。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依法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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