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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托运千余元货物丢失 物流公司仅赔10元

移动版    时间:2016-06-29 20:11

海口托运千余元货物丢失 物流公司仅赔10元

  工商人员在现场调解 (南海网记者 陈望摄)

  南海网11月1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价值1675元的货物,因为没有办理意外货损保险,货物在从海口运往乐东的过程中丢失,结果,海南八方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物流)只愿赔付托运人10元钱。这个离谱的缩水赔偿让托运人上王先生觉得太委屈,他认为该物流公司这个赔偿不合理。

  据王先生介绍,今年9月26日,他通过海口白龙南北货运市场的八方物流,向乐东县黄流镇发了一批价值1675元的货物,并在托运单据上写着代收货款字样。过了一个多月收货方却还没有接到货,对此,他多次上门找这家物流公司查找原因,当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正在查找,让他放心等待。不料,半个多月过后,对方却说货物丢了,让他前去商谈赔偿的问题。

  “当我到物流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时,对方表示只赔偿10元,并解释称是按照签订的托运单赔偿。1675元的货物在托运过程中给搞丢了,却只给10元赔偿,这样的解释也太不合理了。”王先生气愤地说。

  对此,八方物流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冯先生称,当时王先生前来办理物流托运没有办理意外货损保险,他们只能按照这合同上的规定执行。运费是5元,按规定就只能赔付运费的2倍10元钱。

  货主王先生对物流公司的解释表示不满,并称这是霸王条款。于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随后,辖区白沙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工商执法人员没有调解成功。

  针对此事,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认为,由于货主没有对物品保价,导致没有证据进行维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免除其自身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感觉是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该格式合同无效。最后,他建议市民在托运过程中,因将货品的材料、数量和价格表述清楚,以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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