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逾千万 判18年罚200万元
澄迈县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受贿案一审判决
受贿逾千万 判18年罚200万元
商报讯(实习记者乔建华通讯员刘佳)澄迈县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利用担任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的工作便利,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承包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以及价值约110万元轿车3辆,另有333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7月5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海南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局长卢志刚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帮助承揽工程项目收受一工程承包人569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澄迈县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美朗水田整治项目、北排山补充耕地项目和金安农场土地整理项目。徐某某为承揽上述工程,找到时任国土局局长的卢志刚帮忙承揽该工程,卢志刚同意帮忙,并交代时任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的周某某给予徐某某关照。在卢志刚的关照和吩咐下,徐某某先后以江西省建设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琼某建筑工程公司和海南琼某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到上述四个工程项目。此外,卢志刚在徐某某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拨付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和关照。在此期间,徐某某先后15次在澄迈县金江某酒店、海口文华路“8号咖啡厅”停车场等地送给卢志刚569万元。
帮助变更土地用途性质收开发商70万欧元
2009年,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碧海·金珠花园”房地产项目,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为将该地块用于开发项目,青某房地产姬某某多次找卢志刚,请求帮忙协助。后经卢志刚审批了相关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报经县政府、省国土厅批复同意,该700余亩土地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2010年,该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感谢卢志刚的帮助,姬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间,先后5次在海口喜来登大酒店共送给卢志刚70万欧元。
此外,卢志刚帮助工程承包人符某承揽钻探工程项目,收受其价值37.19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帮助海南阳某投资有限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及海域使用权证手续,收受该公司送给的价值34.9847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8年罚200万元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刚身为国家公务员,在担任澄迈县国土局局长的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47次非法收受20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车价值109.21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卢志刚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尚有333.07457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7月5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原国土局局长卢志刚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志刚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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