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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管所原副所长收20万购物卡帮人办京A车牌

移动版    时间:2016-07-10 08:25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并收受钱款13万元、价值20万的燕莎商城购物卡等。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宋海燕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宋海燕不服上诉,三中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宋海燕上诉,维持原判。

  42岁的宋海燕生于河北保定,研究生文化,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宋海燕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科长和副所长等职务。

  根据判决书中显示,宋海燕的职责范围包括负责接待、核实及转办有关重启号牌工作。

  2012年11月5日,宋海燕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至次日凌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31张燕莎商城购物卡。

  2012年11月7日,在接受公安机关继续询问后,宋海燕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随即侦查机关又针对宋海燕受贿案立案侦查。

  2013年5月6日,宋海燕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宋海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照提供便利,并收受钱款13万元、燕莎商城购物卡40张(均为实名制购买,面值共计20万)以及报销个人费用人民币2.3万元。上述燕莎商城购物卡共有31张(余额14.8万)被公安机关起获后移送在案。

  而在审理期间,宋海燕家属退缴人民币20余万元在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海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宋海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积极退赃表现等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海燕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宋海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宋海燕及其辩护人认为,其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导致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予以合理判决。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宋海燕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但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大量购物卡后,即对宋海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故宋海燕供述自己受贿犯罪事实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宋海燕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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