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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收地却变"划拨" 琼海市政府二审仍败诉

移动版    时间:2016-07-10 20:19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8月5日电(记者 李学山 实习记者 卢少雄)万中权、王贻江等人是琼海市博鳌镇教师街居民,国土和房管部门在为他们1990年代建设的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其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一栏为“出让”;但在2010年进行征收时,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出具给海南某房地产评估公司的一份证明材料中,却将他们原本属于出让性质的土地证明为“划拨”,由此导致有关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仅为每平方米一千多元(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2012年8月13日报道《琼海教师房屋遭“特事特办” “出让”收地却变“划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中权等人与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及琼海市政府数度对薄公堂。2014年12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琼海市政府作出的有关批复,确定他们建房土地的性质为“出让”(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2014年12月30日报道《出让地征地却变"划拨" 琼海市政府被判违法》)。

之后,琼海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海南高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琼海市政府的的上诉。

海南高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原系划拨给博鳌镇中心小学使用并登记在该名下的国有土地,琼海市教育局于1997年6月10日在该校报送的《关于安排教师住宅用地的请示》上载明,根据六月十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请刘根生副市长,同意安排土地建房。陈国波由此与博鳌镇中心小学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陈国波在申请该地登记时,博鳌镇政府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载明,陈国波建房用地系1997年琼海市教育局、国土局、博鳌镇政府等单位同意安排的。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博鳌镇中心小学将涉案土地转让给陈国波已取得琼海市政府或琼海市国土局批准同意。琼海市政府给陈国波颁证亦进一步佐证其是同意该地转让的。

因此,琼海市政府上诉主张博鳌镇中心小学将划拨土地转让给陈国波未经琼海市政府或琼海市国土局依法批准,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博鳌镇政府要求博鳌镇中心小学将收取的安排用地资金专项用于学校的教室及宿舍等建设,博鳌镇中心小学与陈国波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亦载明合同目的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在解决学校教师住房困难的同时,集资筹建小学教学大楼。陈国波按协议向博鳌镇中心小学支付了1.44万元土地款,折算每平方米200元。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陈国波亦按琼海市国土局的要求补缴了地价款。琼海市政府经审批后于2002年给陈国波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虽然未登记,但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2年6月7日”。2004年,陈国波将上述土地转让给万中权,亦得到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的同意,琼海市政府经审核后给万中权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办发了海国用(2004)第06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在事隔多年后,琼海市政府未向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博鳌镇中心小学按每平方米200元转让土地是否系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否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是否经有关部门同意由陈国波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博鳌镇中心小学用于学校建设,以解决当时因财政困难无法拨款给学校的问题,即于2014年以该地未与国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认为该地使用权类型至今仍为“划拨”,国有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进而批复同意对万中权土地证所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进行更正登记,该批复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海南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撤销琼海市政府作出的海府函[2014]124号《批复》中涉及万中权土地证更正登记内容的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琼海市政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一)项的规定,海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琼海市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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