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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下空间开发将有法可循 三方式获使用权

移动版    时间:2016-07-11 20:55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8月28日电(记者吴声婧)记者从海口民防局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推进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海南省海口市9月1日将实施《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均应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40年,地下空间开发须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

  海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法可循”

  地下空间,指本市辖区内市政道路、广场和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国内许多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据介绍,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开发规模较小,类型与服务功能上相对单一,以车库为主要类型,商业、服务业、交通等仅占一定比例。城市服务功能不足,且空间布局独立分散,互相之间缺乏连通,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缺少有机的联系。

  据海口市民防局副局长李振忠介绍,目前,海口在地下空间开发管理方面也存在几大问题:地下空间管理制度缺乏,地方专门立法基本上是空白;地下空间开发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地下空间的产权不清淅;地下空间的管理职责不清。

  海口市《办法》的出台,将填补地方专门立法空白,通过明确规范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问题,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从而促进地下空间系统、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对推动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拓展、提升城市功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种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三种方式为:人防工程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用工程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用工程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40年

  《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均应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除人防工程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登记,经确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证书。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中停车场按20%收取,其他商业设施按40%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成交价的30%收取。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

  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地下),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40年。除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外,其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开发须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

  《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优先发展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地下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地上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环保、规划、土地、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设施,除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权属办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经确权登记,可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建设使用权的地下空间上建造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人防工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将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转让、租赁。

  据介绍,为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海口市将采取更为灵活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到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与经营,拓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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