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政策法规)海南省琼海市政府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依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合理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产,保证我市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者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使用权,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或动工建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建设用地。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进行盘活。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以抵偿市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方式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依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裁定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四)设立抵押权,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五)以转让方式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六)因建设规划调整造成未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土地;
(七)已动工建设,但投资额占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足25%或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3的停缓建工程用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闲置建设用地。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
(一)对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自动工建设之日起在一年内建设项目投资额应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必须超过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对已动工建设,但项目投资额占总额不足25%,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1/3的停缓建工程用地,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恢复动工建设。
(三)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抵偿工程款未用的土地,原用地单位有能力开发的,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没有能力开发的,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并签订代为处置协议,将土地进入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盘活,盘活后的土地款交给原用地单位。
(四)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判作抵债物(转让)的闲置土地,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
(五)对因建设规划调整,造成地块不能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价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确定可以建设的,自建设规划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
(六)对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未利用的建设用地,已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未经司法程序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的规定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七)对本规定限定动工建设期限内没有能力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交延期开发申请,延期开发期限为6个月。自批准之日起,申请单位必须缴纳原土地出让金的20%作为动工建设的保证金,延期期限内仍不动工建设的,保证金当闲置费收取,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对没有能力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个人),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代为处置,签订代为处置协议书,将土地交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处置,待土地处置后将土地款支付给申请代为处置单位(个人)。
(九)对本规定限定的时限内不动工建设,又不提出申请延期与代为处置的闲置土地,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在2006年12月30日前动工建设的,减免建设配套费50%。
(十一)对已完成规划报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颁布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交易(转让)的管理,严格审查宗地的交易,严厉打击各种炒买炒卖土地的投机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闲置满两年的土地,依法不得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四、本规定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市有关盘活土地的处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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