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文件)海南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受理并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市人民政府受理并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复查复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调解、和解优先,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
第二章 复查复核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琼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负责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信访局局长共同担任;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是复查复核办),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可指定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代为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章 复查复核范围
第六条 信访人对市政府以下工作部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一)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
(四)已经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时效的;
(五)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范围的。
第四章 复查复核申请
第八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且请求的范围不超出原处理、复查请求范围;
(三)申请人必须是该信访事项当事人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处理意见书原件; 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联系电话。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镇人民政府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复查复核机关申请复查复核。被申请人是省级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派出机构的,应向管理该组织或机构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
(五)被申请人被撤销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五章 复查复核受理
第十一条 市复查复核办收到信访人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后, 进行登记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市复查复核办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和信访人申请书(复印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材料。
第六章 复查复核办理
第十三条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主要审查: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政策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时,可以进行调查、勘验、鉴定、专家论证、听证。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市复查复核办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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