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承受不了“调房价”之责
有很久没有听到关于房地产税的新消息了,直到几天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在第十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论坛上透露,目前房地产税法仍在起草过程之中,操作难度很大。这也许可以理解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曾经一度有了时间表的房地产税,从口风上来看是要“放一放”了。
这一次再提房地产税的还有社科院《中国住房发展(2016中期)报告》,该报告建议在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开征房地产税,而理由是针对这些地方的高房价。但是从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5年多来的效果来看,重庆由于地理和土地供应等原因,房价长期比较稳定,但上海在最近几年多次领涨全国,所以说在所谓控制高房价的问题上,房地产税达不到调节房价的要求。不仅如此,事实表明在增加市场供应、为地方增设稳定税种等方面,两市的试点也均未达到预期效果,有的地区征税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
其实,如果从这一税种最初的设计来看,开征房地产税旨在调整土地制度、央地财政关系和社会分配,而不是成为临时性的市场调控工具,这一误导,让房地产税从一开始就背负了不该背负的“控房价”甚至“降房价”等职责。
无论是试点的房产税还是起草当中的房地产税,首先应明确的是这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制度设计,这一税种的目的和性质应有明确的取向,但目前来看争议仍然存在。如果作为一种财产税,应该有普遍课征的特性,那么毫无疑问将对当下去库存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进程造成负面影响。而如果作为一种调节税,市场专家普遍认为当前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并不足够成熟,首先是房屋价值的评估体系目前并不健全,房屋与土地的产权权益划分也并不清晰,所以尽管已经被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房地产税仍没有正式纳入立法议程。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原所长贾康曾在年初表示,“房地产税的推出现在来看已和原来计划的时间表不匹配了”,这一不匹配,显然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去库存不无关联。作为财政部重要智囊,贾康一直是房地产税推进进程的“发言人”,在退休前曾给出过房地产税立法、推行的大致时间表,但直到2016年“两会”,其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也再无相关提案。用他自己的话说,“缓行的姿态”已经比较明显了。
房地产税之复杂,远不止于房价因素。而对于房价和市场成交而言,能够产生影响的重要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土地供应、购买需求、货币供应甚至人民币汇率等等,如果将房地产税作为一种调控手段,或许在一开始就将是一种乏力的姿态。特别是对于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而言,限购、限贷、限价、土地出让“熔断”等行政手段尚未退出甚至还有加强的趋势,作为一种尚未清晰的税收制度,房地产税很难扛起这调控的“不能承受之重”。
■ 本刊评论员 童亦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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