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乡镇干部因划拨土地被六次告上法庭 最终被判无罪
-本报记者张惠宁通讯员刘佳
2008年11月,文昌市重兴镇新风村大头村民小组组长林尤利等人拿着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按程序找分管农业的镇人大副主席林良平签字做鉴证,大头村村民决定将村里一块“插花地”租给琼海人挖塘养鱼,那块地曾多年撂荒,发展罗非鱼养殖产业又是村民的意愿,林良平当场签字同意。
林良平做梦也没想到,他在这个土地承包合同上签下的“同意,请农经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意见,竟在3年后为他引来一场事关命运的刑事案件,让他六上法庭。
他先后被控“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他的案子经琼海市人民法院一审,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发回琼海市法院重审,琼海市检察院再抗诉,省一中院改判无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省一中院对林良平作出的无罪判决。
基本案情:惹来风波的72.5亩地
林良平2006起任重兴镇人大副主席,长期分管农业工作。他为何因一个关于挖塘养鱼的土地承包合同缠上官司呢?
说来话长,这是一块俗称的“插花地”(飞地)。这块地是文昌所有,但又在琼海行政区域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琼海市(原琼海县)兴建高原水库造成重兴镇新风村大头村小组农田被淹没,琼海市遂将该市所属的长坡镇(原烟塘镇)福石岭村大石头洋72.5亩水田,划给文昌市重兴镇新风村大头村小组耕作。
2005年8月,大头村将该地发包给琼海市塔洋镇珍赛村的符芳裕、许海燕种植槟榔。2008年11月,大头村与符芳裕、许海燕及琼海塔洋镇瑞美村村民王昭强三方签定了承包合同书,由王昭强租这块地用于挖塘养鱼。
谁知,这块划给了文昌的田地,仍被琼海作为“基本农田”编进了琼海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数据。
但琼海相关部门从未在该地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也未将该地为基本农田的情况书面告知重兴镇政府及新风村和大头村小组。文昌从市到村,对这块地是“基本农田”皆不知情。文昌并未将这块地定为基本农田,而是做为一般耕地使用。
审判焦点1:是否玩忽职守?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能挖塘养鱼,琼海市检察院由此指控林良平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基本农田70多亩被毁。
琼海市法院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但由于该地在文昌市范围内从未设置保护标志,判决林良平“免予刑事处罚”。琼海市检察院因此抗诉。2012年8月,琼海市法院重审后,仍作出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琼海市检察院再次抗诉。
“玩忽职守罪最重要特征就是对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后果在主观上要有过失,在这个案件中林良平不具备主观上的过失。”省一中院审判监督庭承办法官说。林良平在审批合同时不知道该地为基本农田。因此,造成该基本农田被损毁的责任不完全在于被告人林良平。
审判焦点2:是否滥用职权?
2013年7月,省一中院改判林良平无罪,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作为文昌市重兴镇领导却审批琼海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原审被告人林良平的刑事责任。
省高院审理认为:林良平不知道也不能认识到涉案承包合同是否应当由琼海市长坡镇政府审批。该水田划给文昌市重兴镇新凤村大头村小组以来,不仅一直由重兴镇新凤村大头村小组耕作,而且也一直由文昌市有关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故抗诉机关认为林良平明知其无权审批涉案承包合同因而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缺乏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明确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但对一般耕地是否禁止挖塘养鱼规定得并不明确。案发时文昌市的农业政策是大力发展罗非鱼养殖业,在这种政策氛围中,林良平难以认识到一般耕地是否禁止挖塘养鱼。
点评:海南一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土地是农业的命脉,地方各级政府在强化土地监管的同时,应出台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标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土地和基本农田使用过程的监督,是其职责所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不枉不纵,也是其职责所在。(本报海口3月25日讯)
(海南日报 张惠宁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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