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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潭门一饭店未经安全检查擅自投用被罚3万

移动版    时间:2016-07-21 08:40

人民网海南视窗11月1日电(记者 李学山 通讯员 樊骁)10月30日,琼海消防支队依法给予潭门海鲜第一家饭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处罚。

当日,消防支队监督检查员对位于琼海潭门镇潭门村委会的琼海潭门汇鑫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潭门海鲜第一家饭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严肃法纪、彻底清除安全隐患,支队监督检查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潭门海鲜第一家饭店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该饭店负责人表示,会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履行消防审核、验收各项程序,并在以后的经营中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杜绝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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