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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明确超标电动车性质: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

移动版    时间:2016-07-24 03:58

  南海网海口7月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高鹏 通讯员李盛兰)7月8日,南海网记者由海口市交警支队获悉,近期,随着海口市电动车第二阶段恢复上牌,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手续不全或未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购买等原因导致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牌号的问题引起部分市民质疑。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据此特地请示了海口市政府,得到明确答复。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12年1 月1 日起实施,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办法》的规定于2012年1 月12 日起开始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前已经顺利为30万辆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上了牌,第二阶段上牌工作也已于7月2日开始,其他各项相关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但交警支队在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有小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手续不全或未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购买等原因导致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牌号。此部分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因其车辆性质、道路通行权等均不明确,影响到事故的正确归责,甚至关系到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鉴于此,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对于已经取得合法登记牌号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对按照规定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或2012 年1 月1 日后购买的无法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这类车辆如符合GB7258—2004国家标准有关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定义,且又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应界定为机动车,属于政府限制登记和限行范围,不予登记。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这类电动车辆,应视为非法生产的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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