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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法规)海南省琼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移动版    时间:2016-08-07 03:52

辐射事故具有突发性和应急响应的复杂性,为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大力协作,将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依照《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二)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实行科学态度应对辐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改进应急预案的全局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
    (三)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大力协作、应急迅速。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应急合力;要确保辐射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工作快速有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辐射事故应急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五)坚持防治结合,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方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组织和培训专业队伍,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辐射应急的有机统一。
    二、概念、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Ⅲ级),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内突发的辐射事故,有下列突发事故发生时启动本应急预案:(一)放射性城市废物处置设施事故;(二)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 (三)放射性伴生矿辐射事故;(四)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辐射源污染环境事故;(五)其他辐射事故。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宋 祎(市长)
副总指挥:朱允彦(副市长)
成 员:王国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覃 超(市公安局政委)
王祖强(市卫生局局长)
林宗森(市交通局局长)
符传富(市财政局局长)
覃学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徽娥(市民政局局长)
王诗钗(市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局局长)
郭 兴(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王海鹏(海南电网琼海分公司经理)
    张昕明(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琼海市分公司经理)
职责:发生辐射事故时,对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向省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辐射应急事故及事故处置情况。1.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物资等保障;2.迅速了解辐射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3.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4.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5.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6.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联系电话:62828670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联系电话:62939006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事故应急人员身体健康。联系电话:62823430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财政的支持。联系电话:62822387
市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联系电话:62822325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处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联系电话:62939970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联系电话:62930227
市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联系电话:62822445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保障安全饮用水的正常供应。联系电话:
62833202
海南电网琼海市分公司:负责保障电力的正常供应。联系电话:62829653
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琼海市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的畅通。联系电话:62933918
(三)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国土环境资源局,具体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工作。
主 任:李 钊(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2828718)
成 员:何运丰、符史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联系电话:62828670)
陈开荣(市公安局)(联系电话:62896338)
孙 川 (市卫生局)(联系电话:62823430)
职责: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拟订或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市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2.综合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省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编写事故报告,负责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它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承担本市辐射事故应急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按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必要的应急演习,保证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4.承担日常的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
(四)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辐射事故发生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马上组成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对辐射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一)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防护措施的建议和提供辐射应急响应的技术咨询;(二)整理和分析辐射应用设施的辐射环境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建立本市辐射安全、辐射环境质量数据库;(三)对辐射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件分级和评价),进行事故工况分析和预测,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五、预警
预警级别:根据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标准,我省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启动:(一)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后,启动三级黄色预警。(二)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后,启动二级橙色预警。(三)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后,启动一级红色预警。
预警期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预警的解除:市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市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六、应急处置
正常应急: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后,由市辐射应急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安厅、卫生厅。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后,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协调领导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专业工作组应急处置,派人赶赴现场,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
当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组织省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专家对辐射事故的性质、类型级别进行评估,并立即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发生放射源失窃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侦破;(二)当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三)发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下述措施中的部分或全部来减少事故的危害: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它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见附件1、2、3)。
扩大应急:当辐射事故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事故单位报请省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做出后,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调集各种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省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协助处置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报告。
指挥与协调:(一)辐射事故发生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的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做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决定。(二)市辐射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在辐射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四)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
新闻报道: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应急结束: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后,指挥部立即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应急结束后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2周内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七、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应急终止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组执行下列行动:(一)评价所有的应急记录和书面信息等;(二)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三)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四)根据实践的经验,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
善后处置:人员安置。市政府负责事故以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对发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人员撤离进行安置,对发生辐射事故人员的伤亡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认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进行处理,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放射性污染物的去污和处置。对发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事发单位要组织专业队伍对污染物进行去污,并按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送到指定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调查和总结: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属于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属于人员超剂量辐射事故的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卫生局协助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属于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环境资源厅协助进行调查。事发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辐射事故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属于放射性污染事故与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的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1个月内提交部门总结报告,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八、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保障: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公安报警电话:110。医疗急救电话:120。环保热线电话:12369。
物资保障:市民政局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应急相关部门购置、储备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应急队伍保障和现场救援:从各行业专家中挑选人员建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并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队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将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九、宣传培训及演练
公众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辐射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辐射事故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并向公众发放。
培训:加强我市的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尽快配置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参加总局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救援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等的使用、操作和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理论操作并重,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提高管理和反应对策能力。
演习:根据市内情况和需要,组织市内辐射应急演习,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制定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演习目的是为了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
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的结果修订本方案及相关应急实施程序。
十、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干预是指在减少或避免在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干预 水平是指在应急照射或慢性照射情况下采取具体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可避免剂量水平行动水平。
预案审定和管理 本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专项预案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预案修改工作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奖励与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辐射事故应急中,有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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