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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的通告三(公告)海南省琼海市

移动版    时间:2016-08-24 08: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以下机动车主于本通告发布之月起2个月内,到我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将按规定进行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附:到期应注销的摩托车号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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