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两贪官受贿被判缓刑 检方提起抗诉:判轻了
海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检察”8月17日公布,该省琼海市检察院对琼海市法院审理的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案提出抗诉。琼海市检察院以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原标题:两贪官受贿数额巨大被判缓刑,海南检方认为判轻了均提起抗诉
海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检察”8月17日公布,该省琼海市检察院对琼海市法院审理的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案提出抗诉。
此前,琼海市人民法院以(2016)琼90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书对潘正壮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澎湃新闻查阅“海南检察”发现,8月16日,琼海市检察院还就另一起受贿64.5万元的中国移动澄迈、儋州分公司总经理陈昌强案提起抗诉。陈昌强同样被琼海市法院一审判三缓五,检方的抗诉理由也是认为该案适用缓刑不当。
潘正壮案判决突破了刑法适用缓刑条件
检方公布,潘正壮受贿案是海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海南省粮食系统塌方式腐败系列案件中的一起,其利用管理储备粮的储备和轮换的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挤占储备粮收购资金、无偿提供粮食储备仓库及设备供私企粮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粮商、建筑商给予的好处费,受贿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恶劣,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琼海市检察院认为,潘正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潘正壮虽然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小部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全部退赃,但仍不能适用缓刑。即便被告人全额交纳了罚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不能突破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该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且不符合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述两个《意见》都明确规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从严惩处,严格规范缓刑的适用,遂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于2016年3月27日对海南省海口市粮食系统腐败案进行报道,截止3月,海口市纪委立案审查27件27人,涉案人员上至海口市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信,下至企业仓库保管员,其中市一级单位涉嫌违法的4人贪污、受贿金额就达800多万元、挪用公款186万元;涉案单位虚假轮换储备粮骗取国家财政补贴486.75万元。
陈昌强受贿64.5万元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
“海南检察”8月16日还公布琼海市检察院对陈昌强受贿案提出了抗诉。抗诉理由同样认为法院对该案判缓刑不当。
琼海市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昌强在担任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陈昌强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全额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琼海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中国移动澄迈、儋州分公司总经理陈昌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琼海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昌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受贿跨度时间长,行贿人员众多,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琼海市检察院以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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