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召开,《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该会议二次审议。
承租人是个人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
《条例草案》规定承租人是个人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承租人是单位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驾驶员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本人入境许可证明和依法取得的驾驶许可证明。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自驾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和数据传输至自驾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此外,自驾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自驾汽车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双方名称、拟驾驶人员名称及驾驶证件号、车辆类型、车辆牌证号、期限、用途、费用、付费及担保方式、车辆交接、车辆保险及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载客汽车应当为9座及以下的车辆
经营者未办理自驾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或者租赁车辆备案卡从事自驾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载客汽车应当为9座以下(含9座)的车辆,但租赁给单位自用的除外。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自驾汽车租赁经营企业需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