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一企业口头决定降级致职工减薪 被判补发工资
南国都市报8月29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罗凤灵崔岱昕)姜先生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某物流公司工作2年后,该公司经与总部口头沟通并按口头批复,从2015年1月起,将姜先生岗位进行阶梯降级调整,8个月内,姜先生被连降两级,岗位工资减少了2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物流公司向姜先生支付无故扣减的岗位工资2.3万元。
2013年1月1日,姜先生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与仓储物流相关工作。2015年1月起,该公司调整员工定级执行新标准,姜先生被两次降级后,最终按业务员标准对待,领取相应岗位工资。姜先生被某物流公司降低岗位扣减工资后,提起仲裁被驳回,一审起诉也被驳回。姜先生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1-8月期间无故扣减的工资2.3万元及2400元电话费补助。
二审中,某物流公司对姜先生岗位工资减少2.3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两次调整岗位工资后,姜先生均未及时提出异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异议期,视为姜先生已同意调整结果。该公司还称姜先生岗位调整事宜是经过与公司总部口头沟通,按总部口头批复执行的,未通过单位讨论。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工资调整异议期的内容,但某物流公司仅以异议期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即主张姜先生同意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内容(行为模式)不符,不能仅以默示来推定姜先生认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合同内容,故双方的该项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姜先生按月领取工资,2015年1月起每月工资均少于2014年12月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视为劳动报酬的减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姜先生的岗位调整虽经公司总部口头批复,但某物流公司仅提供了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通知文件,没有单位讨论决定的原始会议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 特朗普将受审(2023-04-04)
- 台积电掉进陷阱之后(2023-04-04)
- 北约出兵如果成真 中国必将“唇亡齿寒”(2023-04-04)
- 解放军将火炮和坦克搬上货轮搞演习(2023-04-03)
- 美国冻结白俄罗斯总统专机(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