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告
琼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通知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海府[2015]33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5年度琼海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5年12月5日——2015年12月20日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申请(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市嘉积城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家庭成员不能重复申请。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签署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文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嘉积镇城区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1.嘉积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嘉积城区户籍且在本市嘉积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嘉积城区没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含2人)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3)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市嘉积城区的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在编在岗(和国有企业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国企正编员工)的且在我市嘉积城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2)具有琼海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连续已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2年(含交流、转岗年度已缴纳的社保计算在内),并和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市嘉积城区没有住房和无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在琼海市灵活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嘉积城区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嘉积城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在我市连续依法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4年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务工人员,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3年以上劳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嘉积城区实际居住满8年以上(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
(二)下列情形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2.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3.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4、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5、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审核
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后,报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单位应对所填报内容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工作单位张榜公示10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取证后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盖章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申请表及公示合格名单。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直接报户籍所在居委会,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张榜公示10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取证后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初审登记。初审合格的报嘉积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当面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2、嘉积镇人民政府根据居委会做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复审意见后送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同嘉积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3、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通过系统复查,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和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务网站上公示15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取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审批备案。
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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