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燃气公司原副总经理朱建军受贿40万元获刑3年半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8月3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40万元。8月31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6月,朱建军在担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对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收购工作,并被任命为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期间朱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飞某谋取利益,收取胡飞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胡飞某得知海南要建设东环铁路,想来海南做石材生意。因胡飞某对海南石材业务不熟,就找到朋友朱建军帮忙,并通过朱建军介绍认识了熟悉石材生意的梁某。2007年10月28日,在梁某的帮助下,胡飞某向琼海村民林永某承包一块46亩的土地用于开采石材,但未实际支付土地租赁款。
2007年12月11日,胡飞某成立琼海博兴石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经营石材生意,股东为胡飞某和吴某,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际出资为0元。因土地租赁及设备需要的资金较大,胡飞某无力经营,遂请时任海口燃气集团副总经理的朱建军注资经营该石材厂。当时朱建军由于资金紧张,自己无力参与经营,便找到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总经理的符某,向符某介绍其一个朋友经营石材生意行情不错,可以收购该石材厂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有利。符某表示同意。
2008年1月18日,经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会议讨论,由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负责整个收购业务,并于当日向博兴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收购股份的订金。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朱建军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林永某租地款,从而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在对博兴石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朱建军指示时任物业公司经理的黄汉某把博兴石材公司的价值评估高一点,从而使股权转让顺利完成。
2008年2月2日,在收到股权转让款110万元后,胡飞某向被告人朱建军表示要送好处费给朱建军表示感谢。因朱建军欠周某人民币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不久胡飞某到江西南昌老家后,根据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将40万元转入该账户代朱建军归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朱建军因欠周某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不久胡飞某到江西南昌老家后,根据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将40万元转入该账户代朱建军归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琼海博兴石材公司未完成注册出资,没有支付土地租赁款的情况下,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土地租赁款并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从而使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顺利被燃气集团收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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