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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移动版    时间:2016-09-06 08:05

 海南鼓励房企出租库存商品房 租赁方可享税收优惠

 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商报讯(记者段然通讯员成和军)为有效增加市场供应,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我省近日出台《海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对租赁方进行税收优惠,多举措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办法》要求,从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入手,要求市县政府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我省还将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各市县要研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同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等。

《办法》还规定,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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