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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四部门出台新规:项目要开工 先给工人买保险

移动版    时间:2016-09-16 03:54

  我省四部门出台新规:建筑项目未给工人买工伤保险将禁止施工

  □记者罗安明实习生林文星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近日,我省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要求我省各市县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为在外打工的建筑工人撑起“保护伞”。文件要求,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2015年及以后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须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为了让更多建筑业从业人员尽快享受到工伤保险带来的保障,我省将依据《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要求,迅速开展专项行动,推进建筑工地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乘以本单位的缴费费率之积。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基数为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15%。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的不同风险实行不同的缴费费率,房屋建筑工程类为1.2%,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桥梁和机电安装类为1%。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有效期限为,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次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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