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15号)
《海南省电子行程导游人员管理系统暂行规定》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我委审议,依法予以通过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特此公告。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
海南省电子行程导游人员管理系统暂行规定
为完善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我省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导游人员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二、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一)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二)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审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次性扣分达10分及以上被注销导游证的;
(三)导游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并经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清退的;
(四)导游个人申请退出的。
三、申报、退出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函告。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后,由发证机关的相关工作机构函告推进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办公室”)。
2、公示。由电子行程办公室在阳光海南网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3、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由电子行程办公室录入电子行程系统数据库。
(二)退出程序
1、导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
2、导游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审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次性扣分达10分及以上被注销导游证的,经所在地市县旅游委(局)审定后报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
3、导游行业自律组织建议清退的,由导游行业自律组织向所在地市县旅游委(局)提出建议,经市县旅游委(局)审定后报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
4、导游个人申请退出的,由导游向所在地市县旅游委(局)提出申请,市县旅游委(局)备案后报电子行程办公室委办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