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集体土地有序利用的通告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集体土地
有 序 利 用 的 通 告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有序利用,坚决打击非法占地、圈地、破坏耕地、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使用土地。
二、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禁止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宅基地使用权,一经查实,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从重处理。
三、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等,尽量不占用农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严禁通过出租、出售、赠与等各种形式转让农村宅基地。凡农村居民将原有住房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五、非农建设项目需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及农地转用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开发建设。
六、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兴建观光农业、产权式大棚等形式,擅自将农业用地进行非农开发建设。
七、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商品房项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小产权房”。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对外发包、出租或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按规定报请当地镇政府批准或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乡镇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离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企业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主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及检举。对于非法占用、非法倒卖集体土地以及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集体 通告
抄 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市政府各单位,政协办,各镇人民政府。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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