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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琼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移动版    时间:2016-10-04 08:48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草拟了《琼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何建议意见,请在2013年5月3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qhfzb@hainan.gov.cn 传真:62936691

附件:琼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3日

琼海市2013年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1〕41号)、《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0〕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工作任务目标

从2013年5月2日开始参保登记、缴费代扣,实现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同步进行。到2013年6月30日止,实现缴费率达到95%以上,发放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

(1)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每人补贴30元以外,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另给予5元的补贴,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给予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分担40%。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4)享受五保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城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最低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五、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一)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3、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5、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琼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邢远飞(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素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琼(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林宗森(市财政局局长)

陈泽教(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杨召辉(省农垦总局驻琼海市办事处主任)

王扬显(市信用联社主任)

成 员:王 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正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林 坚(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

李洪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林明光(市公安局副局长)

卢业锋(市监察局副局长)

吴达桢(市民政局副局长)

曾正茂(市审计局副局长)

苏汝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蒙茹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黎仕书(市残联副理事长)

朱传荫(省农垦总局驻琼海市办事处副主任)

程 沫(市信用联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陈泽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蒙茹君、陈颖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市委宣传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审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保险事业局、残联等单位抽调。联系电话: 62936297。

七、职责分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为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对各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全市城乡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六)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七) 市残联负责城乡居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八)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参保人员鉴定工作。

(九) 市监察局和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十)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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