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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商行主管为争摊位纠集员工砸车泄愤

移动版    时间:2016-10-09 08:25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4月28日电(记者吉羽通讯员吕莹玉)周某某,男,28岁。海南省万宁市人。因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16时许,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与海口市某贸易商行业务员在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一商店因各自代理的槟榔产品摆放位置产生纠纷,继而发生争执。某食品公司业务员将一名某贸易商行业务员拉上面包车运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南航部队汽车修理厂内,双方均叫来多名业务员进行对峙。后某食品公司多名业务员将各自骑的电动车停放在南航部队汽车修理厂门前,乘公司面包车离开现场。当天16时30分许,在儋州开会的某商行主管周某某得知案发现场有其商行的业务员被打了,便和同事时某某一起开车赶回海口,19时30分许,周某某赶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部队修理厂门口时,某食品公司业务员已经离开,但是对方在现场留下多部电动车,周某某便指使在场的五六名某商行业务员砸了电动车,致使现场八辆电动车被不同程度砸坏。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毁坏的八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199元。

  美兰法院认为,周某某指使多人采用破坏性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且其在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又主动将退赔款提存到本院账户,用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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