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银行卡骗取他人存款3男子分别获刑
22岁的林某禄、27岁的高某清、20岁的杨某都是广东省电白人,他们通过将银行客户的账户信息克隆到空白磁卡上,伪造银行卡,骗取多人钱款,其中有受害者是海口市民。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2014年11月,翁某(在逃)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获取银行客户的银行卡账号、密码以及余额等信息后,将客户的账户信息克隆入空白磁卡,伪造银行卡。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翁某陆续将多张伪造的银行卡以及相关密码、存款余额信息交给林某禄、高某清。林某禄、高某清持伪造银行卡到各银行的ATM机取款,并按20%-25%比例分得所取款额。
2015年2月21日,林某禄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在广东电白县某银行ATM机上,骗取李某银行账户里的存款2万元;同年3月23日、3月25日,林某禄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到广东电白、深圳等地的银行ATM机上骗取符某等7人的存款,共计9.5万元。
同时,林某禄还将其从翁某处取得的伪造的银行卡交给杨某等3人取款,杨某等3人取款后按10%比例分得所取款额。去年3月25日、26日、29日,杨某等3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到广东电白、深圳等地的银行ATM机上骗取陆某等31人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407600元。同年3月24日、25日,高某清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到深圳的银行ATM机上骗取梁某等13人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85700元。
原审判决认为,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其中林某禄诈骗的款额为502600元;杨某诈骗的款额为163500元;高某清诈骗的款额为8570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林某禄、高某清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是从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林某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某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吴占桂、蒋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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