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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婚前欠巨款 离婚后前夫还一半

移动版    时间:2016-10-18 03:43

  兰某与钟某未婚同居期间,由她出具借条向小叔借了30万元做生意,但仅结婚4年两人便离婚了,小叔为索还借款,将他们告上法庭。海南海口中院近日判决兰某与钟某共同偿还。

  2006年,兰某和钟某相识后同居在一起,家人已经视他们为夫妻。所以当他们提出向小叔借钱做铺面生意时,小叔答应了。2006年9月,兰某出具借条后,小叔相继把30万元汇到了她的账户上。一年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好景不长,4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便离婚。因小叔的欠款迟迟未还清且兰某和钟某互相推责,小叔一气之下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美兰法院一审认为,该笔借款是兰某婚前借用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判决兰某偿还。兰某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认为,虽是兰某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她和钟某当时已经同居,应该是双方共同债务。而且,共同债务的产生并不限于夫妻关系,在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期间也可产生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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