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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琼海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

移动版    时间:2016-10-19 20:34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保障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草拟了《琼海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何建议意见,请在2013年4月26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qhfzb@hainan.gov.cn 传真:62936691

附件:琼海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6日

琼海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方案

为支持我市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产品加工、营销等农业产业,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和带动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造血功能,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根据《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琼海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贴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财政局、扶贫办、妇联、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政府部门及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等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在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副局长王春泉担任。

二、贴息对象及范围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贴息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受理跨区域贷款申请贴息。

(二)涉农贷款贴息的适用对象为:具有琼海市农村户籍的个体农民、依托具有琼海市农村户籍的个体农民组建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经营且营业执照中明确定性为涉农企业的单位。

凡琼海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均可实施涉农贷款贴息及申请奖补资金。

三、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标准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市财政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贷款利率执行各经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利率,财政贴息标准为:

(一)农民: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贴息率为5%。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利息差额由贷款人支付。

(二)农村妇女: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贴息率为9%。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利息差额由贷款人支付。如贷款用途为自建住房将按照5%年贴息率予以一年的贴息,第二年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年贴息率为3%。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利息差额由合作社支付。

(四)涉农企业:每家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年贴息率为3%,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利息差额由企业支付。

农户(农村妇女)、农民合作社以及涉农企业超过以上相应额度的贷款,市财政不给予贴息。农民合作社以及涉农企业如已就同笔贷款申请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贴息,不得再申请市级财政贴息,否则必须限期全额退回已取得的市级财政贴息资金。

四、风险补偿和奖励标准

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发放或担保涉农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只能就每一农户每年贷款中的一笔涉农贷款申请奖补资金,金融机构必须完成本季贴息资金发放后放可申请奖补资金,金融机构发放或担保的涉农企业贷款暂不享受我市涉农贷款奖补政策。

五、贷款贴息程序

(一)各发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需将贷款对象信息送市扶贫办、市妇联、市农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各金融机构每月5日前将已按期还本付息的涉农小额贷款信用户的有关申报材料(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日期、还款情况、应贴息金额、村委会证明等),送扶贫办、妇联、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主管部门审核。

(三)扶贫办、妇联、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送交财政局。

(四)财政局应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分别拨付办理各项贷款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款项分划到借款户账上,并同时将拨付情况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上报市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五)每一年度终了,金融机构需将已无法拨出的贴息资金详细情况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上报市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报请结转资金用于下一年度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六)各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涉农贷款信用户申报财政贴息,并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还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每个农户户口每年只允许一名家庭成员就一笔农民小额贷款申请财政贴息。对已形成逾期贷款的农民小额贷款项目,市财政不给予贴息,从逾期之日起,转为各相关金融机构的自营借款,按自营借款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七)各经办金融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资料送至主管部门审核,逾期一次将扣除金融机构全年应得奖补资金的30%,逾期两次将扣除金融机构全年应得奖补资金并取消任何享受财政奖励和补贴资格,此外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农户申请农民小额贴息,如出现漏报情况,相应贴息资金将从金融机构奖补资金中扣除。

六、申请贴息所需材料

(一)农民(含农村妇女)小额贷款贴息

申请小额贷款贴息需提供:贷款借据、还款凭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个人页)、村委会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

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合作社负责人身份证、合作社营业执照和合作社组织结构代码证。

(三)涉农企业贷款贴息

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贷款卡年审资料。

七、贴息资金管理

市政府每年将市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贴息和奖补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的扶贫贷款贴息和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管理工作

财政局为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牵头部门,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负责协调、划拨政府贴息资金;定期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掌握贷款贴息资金的发放情况,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按要求向省有关部门、市政府报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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